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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4招搞定劳动关系!最后一招一把钥匙搞定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5
摘要:实务处理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所以,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单位又否认劳动关系的,则劳动者的各项请求,都会因无根之水而被全部驳回。 那怎么样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呢? 司

实务处理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所以,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单位又否认劳动关系的,则劳动者的各项请求,都会因无根之水而被全部驳回。


那怎么样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呢?


司法实务中,以下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原件)。


1、劳动合同。


2、工资发放的凭证或记录(比如:银行流水清单,在清单中会显示出公司的名字,摘要备注为代发工资或工资。如果不是公司账户,而是个人账户的,法定代表人的账户,问题也不大,如果是其他人账户的,需要先证明其他人跟公司有关联,比如:公司的财务、老板娘等,这一点就有点困难了)。


3、社保缴纳记录。


4、住房公积金缴交记录。


5、盖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证、出入卡。


6、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能证明劳动者是公司的员工的(比如:授权委托书,委托劳动者去相关部门办理公务的;比如:跟其他公司的合作协议,上面写联系人是该名劳动者;比如:任命书;比如收入证明)。


7、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某种程度上是等同于公司盖章的。


8、公司其他人员签字的文件。比如:入职登记表、离职交接表等,有人事部负责人的签字,当然,劳动者得先证明签字的人是公司的员工。


9、公司网站网页的一些内容,能证明劳动者是公司的员工的。网页,属于电子证据,易修改和易删除,所以,建议要及时做公证。


10、法定代表人或劳动者的领导和劳动者往来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当然,首先要先证明对方的手机号码或微信、QQ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领导的号码才行,比如:公司的网站上刊登过这个号码,公司对外招聘中或对外业务活动中留过这个号码等等。对于相关网页,那就要做公证了。


11、劳动者使用企业电子邮箱往来的一些电子邮件。当然,劳动者要及时做公证,防止企业关闭劳动者的邮箱权限。


12、证人证言。比如:同事的证言,当然,同事需要先证明他是公司的员工。比如:客户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劳动者曾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业务交往。当然,首先要证明客户是客户,而且证人是客户的工作人员才行。这里会涉及到一条审判规则: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需要说明的是,证人需要出庭接受质证,否则,证言一般不会被采纳。


如果以上这些证据,劳动者都没办法取得的。


13、那就想办法做谈话的录音录像取证,谈话的内容足以证明劳动者是公司的员工。谈话,最好是跟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如果是跟其他人的谈话,就要先证明其他人是公司的员工,具体职务等等。


如果连谈话的录音录像证据,劳动者都无法做得到的。


14、那只剩最后一招了,就是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调查取证。当然,这个就具有不确定性了,因为中国当前的情况是案多办案人员少,所以,不可能做到每案都外出调查。


案件链接:


深圳中院曾办过一个案件,劳动仲裁及一审均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的时候,劳动者就详细地陈述了他作为仓库管理员的劳动用工细节,什么时间入职、谁招用他的,工作地点在哪,岗位是什么,工作内容是什么,工资多少钱,怎么发放等细节,完了,还说他还有仓库的一把钥匙,于是庭审结束之后,法官就跟这个仓库管理员一起到了工作场所,劳动者就拿出保管的钥匙,把某个仓库给打开了。然后单位没办法解释为什么劳动者会有单位仓库的钥匙,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臭点子:


所以说,如果我们作为劳动者离职了,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的,那就自己留下办公桌的一把钥匙或者是进出大门的钥匙,甚至于在办公桌的某个不知名的位置刻上自己的名字说是这个公司的什么岗位的员工等等,这些都是为将来申请调查取证反攻单位做一手准备啊。


案件链接:


再说一个我作为仲裁员审理的案子。


单位也是否认劳动关系的,员工提交的证据中只有一张工作证明,盖了公司公章。但是单位否认公章的真实性了。我比对一下授权委托书的公章,好像有点不同,我估计在工作证明上的公章不是公安局备案的公章。


说实话,如果公章不是真实的,则员工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其实,作为仲裁员来说,我内心是相信员工跟单位之间肯定是有关系的,否则,为什么员工不告别的单位,只告你单位呢?


那应该怎么去审理这个案子呢?


我想了想,于是,我说了下面这么一番话。


“鉴于被申请人不确认劳动关系,而申请人主张劳动关系,故本案存在着一方当事人做虚假陈述的情况。本庭郑重告知双方当事人,接下来的仲裁调查,双方当事人要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回答本庭的调查提问,如果一方有不诚信的行为,妨碍仲裁庭审的,我们会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书记员把我说的这一段话,都记录在笔录里了。


我接着说:“我听说法院现在对这种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都有罚款几万块钱的,而且,说实话,这个说谎话欺骗劳动仲裁,也有点妨碍公务的味道。”


书记员又记下了,我赶忙说,这一段不用记。


完了,我宣布休庭5分钟,让双方当事人去核实一下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5分钟后再恢复庭审。


10分钟后,继续庭审。


我问:被申请人是否确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答:确认。


哈哈,乐死俺了~


文 | 冼武杰(深圳劳动法律师 兼职劳动仲裁员)转载自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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