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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炜辉与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北京法院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2
摘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6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孙炜辉,男, 1987年9月9日 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和,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6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孙炜辉,男,1987年9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和,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59090元,但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九千零九十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元、执行费人民币七百八十六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金运通大型轮胎翻修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忠良
审 判 员 李印强
代理审判员 张 洪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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