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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龙与北京威尔谛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北京法院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2
摘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246号 原告: 某 某 某 被告: 北京威尔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20号首层东六号。 法定代表人: 某 某 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某 某 某 原告李成龙与被告北京威尔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246号

原告: 某 某 某

被告: 北京威尔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20号首层东六号。

法定代表人: 某 某 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某 某 某

原告李成龙与被告北京威尔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龙与被告威尔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威尔谛公司支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 757.09元;2、威尔谛公司支付我精神损失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7日我在去客户家中调琴途中扭伤左脚,后被认定为工伤,威尔谛公司不支付我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威尔谛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李成龙的诉讼请求。李成龙受伤很轻,经两次鉴定均未达到工伤致残等级标准,其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精神损失费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7日威尔谛公司员工李成龙在去客户家中调琴途中,脚下踩空造成左踝关节扭伤。2014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成龙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4年9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情况是:左踝关节扭伤,保守治疗,现已愈,行走正常;鉴定结论是:目前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2014年11月25日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再次鉴定结论是:目前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李成龙以要求威尔谛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李成龙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李成龙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申诉书及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李成龙的伤情目前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故李成龙要求威尔谛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成龙要求威尔谛公司支付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成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李成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良君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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