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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摔伤后认定工伤,单位不服上法庭终败诉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泗洪县的马某在工作中摔伤,随后经该县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被认定为工伤,然而马某所在的单位却不同意了,到该县法院诉讼,以马某醉酒后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要求撤销该认定。可最终因拿不出有力证据,近日,这家单位败了诉。 2011年12月8日下午,

泗洪县的马某在工作中摔伤,随后经该县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被认定为工伤,然而马某所在的单位却不同意了,到该县法院诉讼,以马某醉酒后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要求撤销该认定。可最终因拿不出有力证据,近日,这家单位败了诉。

2011年12月8日下午,在泗洪县某联运站工作的马某在装货过程中不慎从装货的汽车上摔下,经医院诊断为骨折。2012年年初,马某的女儿向该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县人社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调查后做出工伤认定书。得知情况后马某所在的单位认为马某受伤时属醉酒状态,不应该算工伤,随后来到该县法院,将认定马某工伤的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第十六条又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的焦点在于马某醉酒如何认定,如何举证?

泗洪县人民法院法官宋妍说:"本案中原告联运站认为马某系醉酒受伤,要求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书,应由其负责举证,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六条意见指出:"醉酒",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在泗洪县人社局依照法定程序对马某申请进行审核过程中,马某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在马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字"情况属实",并亲自安排加盖单位公章,且该负责人在安排单位职工接受调查时亦未提出马某系醉酒受伤情况。随后虽到法院诉讼,但也未提供马某醉酒证据。最终法院认为该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某联运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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