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广告联系

工伤赔偿标准网

违法分包或转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与雇主责任的竞合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0-22
摘要:基 本 案 情 杨某、黄某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之子杨某海(未婚无子女)在“京藏高速公路呼和浩特至包头段改扩建工程”工作。2013年5月11日,杨某海受指派在施工现场执行摇旗警示工作时,因发生交通事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杨某海与案外人贺某堂负事故同等责

基 本 案 情







杨某、黄某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之子杨某海(未婚无子女)在“京藏高速公路呼和浩特至包头段改扩建工程”工作。2013年5月11日,杨某海受指派在施工现场执行摇旗警示工作时,因发生交通事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杨某海与案外人贺某堂负事故同等责任。

路桥公司为“京藏高速公路呼和浩特至包头段改扩建工程”承包方,该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案外人史某才。杨某海系受史某才雇佣。




2014年6月,杨某、黄某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对路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路桥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路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史某才属违法分包,故应认定路桥公司为责任主体。虽交通事故相对方贺某堂已部分赔偿杨某、黄某的损失,但杨某海死亡亦系因工作原因所致,故杨某、黄某要求路桥公司赔偿另50%的损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帮秒算赔偿!


据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7964号民事判决,判决:路桥公司赔偿杨某、黄某死亡赔偿金231500元、丧葬费138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9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杨某、黄某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3年3月21日至5月11日期间杨某海与路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9月30日,东城仲裁委裁决确认杨某海与路桥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至5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路桥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3219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杨某海与路桥公司2013年3月25日至5月1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经二审审理,予以维持


后杨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2015年4月13日.该局向杨福某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后杨某再次因工伤保险责任纠纷向东城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10月,东城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路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补助金2352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路桥公司辩称其与杨某海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杨某、黄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



结果



一审



判决


01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路桥公司支付杨某、黄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



02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路桥公司支付杨某、黄某丧葬补助金23526元;



03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路桥公司支付杨某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1月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784元



04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路桥公司支付黄某2013年6月4日至2016年1月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12547元



05

路桥公司自2016年2月1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杨某、黄某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392元,至杨某、黄某丧失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止


二审



判决


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707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变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70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路桥公司支付杨某、黄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4973元



驳回杨某、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 判 理 由


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 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路桥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史某才,而史某才并不具备施工资质;杨某海在工作中系受史某才雇用。故路桥公司应对杨加海在从事史某才承包的业务时的因工死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杨某、黄某及路桥公司均认可本案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基数为24565元、丧葬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为3921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路桥公司应当承担向杨某、黄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补助金23526元的工伤保险责任。

路桥公司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及(2014)东民初字第07964号民事判决均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及路桥公司存在违法转包的过错而判决路桥公司向杨某、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先后两次赔偿所依据事实及原因均存在一致性,故应予折抵。经综合考虑,决定对(2014)东民初字第07964号民事判决所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6327元,在路桥公司应向杨某、黄某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予以折抵,折抵后路桥公司仍须向杨某、黄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4973元


声明:本文所使用的插图来源于网络,无法找到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及时删除处理

原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程新桐

工伤赔偿标准网

责任编辑:admin

工伤赔偿标准网(gszybw.com)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604337753                 邮箱:604337753@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gszybwcom                 微信:gspc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