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推进工伤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化解的座谈会纪要【2024】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5-09-08
摘要:最 高 人 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司 法 部 办 公 厅 法办【2024】722号 关于共同推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 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 为实现社会保障领域法律规范的统一实施,推进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司其职、各
最 高 人 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司 法 部 办 公 厅法办【2024】722号
关于共同推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 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
为实现社会保障领域法律规范的统一实施,推进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共同推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与实质化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召开专题研讨会,就该领域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邀参加座谈研讨。会议强调,社会保障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与行政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涉及民生保障,事关劳动者及其亲属、退休人员、企业的切身权利和社会福利分配,政策性强、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相关单位要站在维护公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推动社会保障领域法治建设的高度,形成合力,共同建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为此,要正确处理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一要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以人民为中心、基金安全、人文关怀的关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一体推进。二要统筹好立法、执法、复议、审判、检察的关系,对于实践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分歧,要鼓励并尊重地方的改革实践与改革探索,并尽快通过法律规范的立改废释方式彻底解决;对于暂时无法修改的明显滞后的政策、规定,要强化协调机制,形成共识后一体解决。三要处理好类案标准统一与个案特殊处理的关系,对于能够类型化处理的问题实现统一标准,预防与减少争议;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个案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个案处理,实现立法目的。四要平衡好历史政策和现实情况的关系,对于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障问题,要统筹考量、综合施策、稳步解决,防止诱发不稳定因素。会议指出,社会保险部门要围绕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工作目标,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聚焦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经办等群众高度关注的难点焦点问题,立足工作实际,站稳人民立场,加强工伤预防,依法办理工伤案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保障领域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推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行政复议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运用全流程调解机制,切实提高实质性化解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的能力。充分运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纠错手段,依法纠正偏离法治轨道、有违法治精神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切实解决社会保障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坚持“如我在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双赢多赢共赢”等司法理念,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判决予以纠正或者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自我改正。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政,强化类案监督,发挥行政检察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优势,将实质性化解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贯穿于行政检察履职全过程,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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