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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26
摘要:如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何判断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一般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故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等材料所确定的建议劳动者休息的期限为准,但不得超过首次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做出之日。如停工留薪期

  如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何判断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一般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故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等材料所确定的建议劳动者休息的期限为准,但不得超过首次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做出之日。如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仍需治疗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下面一起来看看。

  案件简介

  岳某是某压缩机有限公司职工,双方于2013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岳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5年9月1日,岳某工作期间,在组装空压机主机头吊装曲轴时,曲轴脱落歪倒,砸伤右脚,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足内侧楔骨骨折,住院治疗61天,出院时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岳某病休3个月。岳某病休3个月后,未再到某压缩机有限公司上班,亦未向公司提交病休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岳某发生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约为3500元/月。2016年3月16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岳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6年8月26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岳某伤残等级为拾级。2016年9月1日岳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某压缩机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其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056元。

  申请人请求

  1、请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0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056元。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某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岳某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7500元;某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岳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056元。

  争议焦点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如何确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典型案例。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如何判断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一般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故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等材料所确定的建议劳动者休息的期限为准,但不得超过首次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做出之日。如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仍需治疗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岳某的停工留薪期应根据住院时间和医院建议休息时间确定,无病休证明期间不应计算为停工留薪期。岳某2015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住院治疗2个月,出院时医院建议其病休3个月,其停工留薪期应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压缩机有限公司向岳某支付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启示与思考

  律师认为,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进行确定;二是司法部门综合认定,在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司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结合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证明书,认定停工留薪期。至于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一定的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对应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得累加。目前,不少省市都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的参考标准,这为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实际上,有很多工伤职工认为自己受了工伤就可以不需要医院的病休证明,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一直休息在家,而用人单位也无视职工的这种行为,认为职工不来找单位最好。上述认识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案中,岳某的病情并不严重,按照其拾级的伤残等级,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基本符合。但如果是伤情较重,需要长时间接受治疗的职工,如果没有医院的病休证明,也未去企业履行请假手续,则会影响到工伤职工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应尽到及时提醒工伤职工提供病休证明并来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义务,对经提醒既不来上班也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及时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而不能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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