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广告联系

工伤赔偿标准网

大学生兼职中死亡,我们该思考什么问题呢?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26
摘要:近日一则女大学生兼职15小时,吐血而亡的新闻在网上不胫而走,引起了网友们对于兼职这一话题的热议。然而一旦在兼职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伤等情况,将牵涉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那么对于大学生兼职期间的一些伤害或者死亡,谁该为其负责呢?这一些问题都是

  近日一则“女大学生兼职15小时,吐血而亡”的新闻在网上不胫而走,引起了网友们对于兼职这一话题的热议。然而一旦在兼职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伤等情况,将牵涉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那么对于大学生兼职期间的一些伤害或者死亡,谁该为其负责呢?这一些问题都是我们要去思考的。

  一、案件回放:女大学生兼职15个小时吐血身亡

  据网友袁某微博曝料称,其妹妹今年22岁,是某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大三学生。寒假期间,为了减轻家里负担,勤工俭学,在某市一家公司兼职,由于工作时间太长,每天都要工作15小时左右。1月30日晚上12点多,其走出车间后不久,吐血而亡。另外,根据媒体所曝出的一张照片来看,死者曾在1月15日0:25在个人社交网络上发状态称:连轴转15个小时,头疼啊!

  在看到这则消息后,有的网友认为兼职生也是劳动者,不应该超时工作这么久,公司应该负全责;也有网友认为,这名死者是学生,没有超时加班的意识,如果是劳动者就不会让这种事情发生。那么对于大学生在兼职中死亡了,谁该为其负责呢?对此,引发了我们什么思考呢?

  二、关于案件的一些疑问及解答:

   (一)兼职是否能算劳动关系?------即这名女大学生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1、根据法律规定,工伤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在讨论是否属于工伤之前,我们应该先讨论一下该女大学生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其中包含了两层关系,第一,大学生实习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第二,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1)第一、大学生实习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近期有地区出现过判例判定大学生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这只是个例,目前的主流观点还是倾向于认为大学生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

  (2)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在法律上并无“兼职”一说,与其最为接近的概念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同时,如果是已经存在正职工作的情况下,还在外另找“兼职”的情况,这个是被法律所默许的。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职工的第二份工作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或者在本职工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从事“兼职”的。

  2、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出现了越来越多网络型新兴行业,甚至是自雇行业,其中,有些也被统称为“兼职”。因此,“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不能一概而论。

  (二)在兼职中遭遇事故或者意外身亡,是否能算工伤?

  1、若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算工伤,而“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1)如果该“兼职”行为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在兼职过程中受伤就不属于工伤。

  (2)如果该“兼职行为”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伤害事故或者身亡,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4)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予以保障其因工发生伤亡后的待遇。

   (三)兼职者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1、非全日制劳动者也有劳动权益

  (1)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虽然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有所区别的。两者在书面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劳动关系终止、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还是存在差异的。

  (2)较之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劳动关系更加灵活,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也没有全日制劳动关系那么全面。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借着“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幌子来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3)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实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每天超过四小时,每周超过二十四小时,那么很有可能会被直接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也进行了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作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按时发放工资,控制工作时间,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对于外出兼职,我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把自身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将来如果不幸出事了,能为自己负责的只有我们积极维护的合法权益。

工伤赔偿标准网

责任编辑:admin

工伤赔偿标准网(gszybw.com)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604337753                 邮箱:604337753@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gszybwcom                 微信:gspc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