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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身体不适请假返回住所后死亡,属于工伤?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27
摘要: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6日,XX有限公司向寮步社保分局申请工伤认定,报称该单位员工张伟(化名),于2017年06月21日18时04分左右,在单位上班测试位工作,于19时30分向其上司提出头痛需请假并提前下班,于当天晚上22时25分左右,妻子发现张伟(化名)在住所内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6日,XX有限公司向寮步社保分局申请工伤认定,报称该单位员工张伟(化名),于2017年06月21日18时04分左右,在单位上班测试位工作,于19时30分向其上司提出头痛需请假并提前下班,于当天晚上22时25分左右,妻子发现张伟(化名)在住所内死亡。

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寮步社保分局迅速展开调查。经查实,XX有限公司员工张伟(化名),于2017年6月21日晚上在单位车间上班时因身体不适向其上司请假后于19时33分打卡下班,当天晚上21时25分被发现在住所内呼之不应,随后拨打120。医院于当天晚上22时25分到达现场时确认张伟(化名)已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认定依据及处理情况

由于张伟(化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突发疾病”的具体表现,虽未即时抢救,但其因身体不适请假返回住所后死亡,客观上存在连续性和合理性,故张伟(化名)的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因此,XX公司应支付死亡职工张伟(化名)及其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发给死亡职工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相关法律条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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