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费用由谁承担?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有何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 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如何报销?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如何享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6、工伤职工配置残辅器具的规定是什么?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申请辅助器具配置需要报送以下材料:①居民身份证;②单位参保缴费证明材料;③工伤认定结论书;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结论。 7、什么叫工伤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即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间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8、工伤停工留薪期有何规定? 停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9、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10、工伤职工评定了护理等级的护理费由谁负责?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1、怎样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护理等级)? 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按生活自理范围5项指标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判定其护理依赖程度: (1)完全护理依赖(一级护理)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至四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护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 12、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1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16、1—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依次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17、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伤残津贴,标准依次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 18、1—4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何继续享受待遇? 1—4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9、1—4级工伤职工怎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为70%,6级为60%的本人工资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1、5—6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有何特殊待遇规定? 5—6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22、7—10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何待遇规定? 7—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23、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年龄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2)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3)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4)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2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5、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如何享受待遇?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6、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7、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8、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何规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29、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何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①丧葬补助金;②供养亲属抚恤金;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待遇。 31、1—4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4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32、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3、因工作原因失踪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余额。 3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5、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怎样享受伤残津贴?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6、参保单位在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待遇时需要哪些资料? 参保单位报送工伤职工相关费用所需材料: 一、工伤职工申报住院治疗费用所需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1份); 3、工伤职工住院病历复印件; 4、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每日费用清单; 5、工伤职工治疗费用发票; 6、单位帐号(加盖公章); 7、《淮南市职工工伤(亡)待遇支付审批表》(4份)填写并盖章; 8、《淮南市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1份)填写并盖章 二、工伤职工申报门诊治疗费用所需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1份); 3、工伤职工门诊病历; 4、工伤职工门诊费用清单,双联处方; 5、工伤职工治疗费用发票; 6、单位帐号(加盖公章); 7、《淮南市职工工伤(亡)待遇支付审批表》(4份)填写并盖章; 8、《淮南市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1份)填写并盖章 三、 工亡职工亲属申请工亡待遇所需材料: 1、 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工亡职工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1份); 3、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供养亲属提供戴有近期日历的2寸照片2张及其底片; 5、直系亲属领取工亡职工工亡待遇申请及单位证明; 6、工亡职工火化证复印件(1份); 7、已婚的工亡职工的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 8、《淮南市职工工伤(亡)待遇支付审批表》(4份)填写并盖章; 9、《淮南市职工工伤待遇申领表》(1份)填写并盖章; 四、工伤职工申请伤残待遇所需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份); 2、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复印件(2份); 3、职工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1份); 4、《淮南市职工工伤(亡)待遇支付审批表》(4份)填写并盖章; 5、《淮南市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1份)填写并盖章。 37、定点医院申报工伤职工挂帐治疗费用所需材料有哪些? 定点医院报送工伤职工挂帐治疗费用所需材料 一、 门诊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3、门诊费用清单及双联处方; 4、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开出的门诊挂帐治疗单复印件(1份); 5、门诊发票; 6、医院帐号. 二、 住院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住院病历复印件; 3、住院每日费用清单; 4、发票; 5、医院帐号. 6、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开出的门诊挂帐治疗单复印件(1份); 38、工伤待遇申请程序 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在收到申请工伤待遇的资料后,对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核实工伤人员的待遇的标准和金额,每月20日把审核结果转到综合和基金财务科转帐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