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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推进体育系统运动员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6
摘要:闽人社文 〔 2016 〕 60 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体育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 2012 〕 13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系统运动员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闽人社文〔201660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体育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做好运动员工伤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运动员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体育系统运动员所在单位,应与运动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加强训练基地和比赛场地的管理。运动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聘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运动员(试训和集训运动员除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运动员填写的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及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运动员与所在单位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

    二、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制度。运动员发生工伤事故,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运动员在异地参加训练、比赛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其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运动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规范运动员工伤认定程序。运动员在训练、比赛等过程中发生运动损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从事运动项目特征的,不分急性损伤和慢性损伤,均以其损伤的部位作为遭受事故伤害的具体部位;运动员运动损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部位,经救治康复后,继续训练或比赛再次遭受损伤的,按照旧伤复发的规定享受旧伤复发医疗等相应待遇。根据运动员的特殊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提高运动员工伤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体育系统运动员在训练、比赛等过程中,遭受运动所造成的急性损伤,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对长期强迫体位操作,造成身体局部组织或器官持续受压引起的慢性损伤,可在损伤最明显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过程中遭受运动损伤未能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故意隐瞒不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应当由其个人承担不利后果。

    五、强化运动员工伤康复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要改善和创造有利于职业健康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保护运动员在训练、比赛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通过安全防患,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伤害,并通过加强康复技术和完善服务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运动员运动损伤的肌体和功能,从而促进运动员重返运动岗位。省体育行政部门为运动员建立的康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申请优先作为我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

    六、完善符合体育系统运动员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体育系统运动员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体育系统各单位的运动员,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对应的费率标准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体育局

201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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