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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驻闽铁路职工工伤保险纳入省本级统筹管理的意见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6
摘要: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南昌铁路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6号)和省政府有关批复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南昌铁路局驻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驻闽铁路职工工伤保险纳入省本级统筹管理的意见


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南昌铁路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6号)和省政府有关批复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南昌铁路局驻闽铁路职工工伤保险纳入福建省本级统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整体纳入、平稳衔接、基金安全”的总体要求,将南昌铁路局驻闽铁路行业原实行行业统筹、封闭运行的参保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驻闽铁路单位和职工”)统一纳入福建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执行国家和省本级工伤保险政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分别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负责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业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省本级统收统支,历年结余全部转入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统筹政策与经办管理

  1、从2016年1月1日起,将驻闽铁路单位和职工统一纳入福建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执行国家和福建省本级工伤保险政策。

  2、工伤认定鉴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驻闽铁路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驻闽铁路单位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报,南昌铁路局指定相关机构负责集中办理。

  3、委托代办管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委托南昌铁路局指定机构,按省本级规定代办驻闽铁路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费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以及待遇审批与支付。

  4、移交后管理。2016年9月1日起,由省社保局直接经办驻闽铁路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以及待遇审批与支付等工作。南昌铁路局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归集所属单位保费,统一向省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驻闽铁路各单位不再另行参保。2016年8月底前,南昌铁路局指定机构应根据省社保局提供的数据采集表,按要求采集单位基本信息、参保职工个人信息和工伤职工信息,并全部导入省本级工伤保险信息库。

  5、移交后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驻闽铁路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一次性待遇,仍按移交前铁路统筹的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工伤按国家和福建省本级的有关规定执行。移交后待遇在保持不变的基础上,逐步与省本级待遇相衔接。

  三、基金移交和审计

  (一)2015年12月31日前的基金审计

  ⒈根据《关于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自查的函》(闽人社函[2015]404号)精神,由南昌铁路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自查,根据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整改。审计自查重点内容为2013年至2015年以下资料:

  ⑴各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表》、《工伤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含储备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决算表》以及相关文字资料;

  ⑵各年度全年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平均缴费人数、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等情况表,以及以上各项数据中江西境内和福建境内的发生数。

  ⑶各年度待遇支付情况。主要包括各年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享受待遇人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金额等情况表;以及以上各项数据中江西境内和福建境内的发生数。

  ⒉南昌铁路局需提供2005年福建境内铁路职工工伤保险移交南昌铁路局管理以来,重大基金收支事项及有关说明和依据。

  ⒊根据南昌铁路局完成相关审计自查,省人社厅结合前期已经了解的相关情况,会同南昌铁路局等单位,进一步沟通提出意见,并视情开展抽查,综合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

  (二)2016年1月至8月委托代办期间的基金审计。委托期结束后,由南昌铁路局提供委托期内驻闽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表,以及委托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和待遇支付明细电子数据,经省人社厅确认后移交省社保局。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移交采取先审计后移交的方式,根据审计报告及省政府批复意见,力争在2016年底前做好基金移交划转工作。

  (四)资料移交及管理。根据对基金情况确认结果,经审计的资料由南昌铁路局社保处保管。双方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等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省人社厅负责牵头移交工作,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共同做好移交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推进。交接期间,在待遇方面,要注意做好参保人员有关政策、待遇的落实和衔接;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坚持实行“财政专户并收支两条线”管理;在信息系统方面,抓紧做好移交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数据比对。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落实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在移交过程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擅自调整待遇水平;对违反纪律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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