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我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待遇核发业务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核发业务,优化办事流程,提升业务经办能力,现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工伤保险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自2016年4月1日起统一全市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核发、职工生育保险视同就医确认待遇申报业务流程。 一、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一)待遇申领的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待遇申办程序 用人单位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人员名单。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名单建立失业待遇待申报名册。 (三)申报待遇需要的材料 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时,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 (5)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6)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还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 2.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失业人员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 (6)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等。 3.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出生证或其他证明生育情况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和出院小结;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4.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 (5)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包括: (1)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 (2)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5.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6.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包括: (1)申请人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申请人在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首次或第二次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失业人员本次职业技能鉴定没有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失业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4)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火化收据; (6)《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养老保险手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月内审核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申请,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特别审核申请人是否已申请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条件分别核定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收到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应在受理申请资料的同时出具《受理回执》。对失业保险参保人的申请经审核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齐的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统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按照规定收到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月内审核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四)待遇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各项待遇,失业保险金按月支付。 失业保险待遇核发业务实行初审、审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当月通过三级审批的审批表于次月生成拨付台账,次月10日前由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环节送计划财务管理环节转银行支付申领人银行账户。同时由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凭《受理回执》领取失业待遇审批表回联等申报资料。 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环节每月应当把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增减员明细名单报送医疗基金管理环节,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人数报送计划财务管理环节,为失业人员办理参保和基金划拨手续。 (五)业务受理时间 每月5—25日(工作日)为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人员名单备案和失业人员申报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每月5—10日(工作日)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时间。 (六)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办理。 二、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流程 (一)申办程序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立即把伤者送往工伤定点医院抢救和治疗,危急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市或区(县)人社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内容包括:伤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医院名称、伤情、抢救措施;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事故报告书》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发生事故30天内书面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申领待遇需提供资料 1.申报工伤医疗待遇: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 (3)在定点医院门诊、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病历、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单、中药处方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汕头市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等; (4) 鉴定费用单据。 3.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5)《汕头市职工因工伤残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伤残津贴、护理费: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汕头市职工因工伤残鉴定书》; (4)与用人单位是否保留劳动关系报告。 5.申报辅助康复器具: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协议医院意见书; (4)市劳鉴会鉴定结论书; (5)购买和安装辅助器具费用单据。 6.申报工亡待遇: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收据; (4)《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5)供养直系亲属的证明,如供养对象属超出劳动年龄 (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来源的,提供街道(镇)办事处证明;供养对象属死者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学龄前儿童提供户口簿;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供养亲属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死者身份证和户口注销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5—25日(工作日)为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间。 (四)服务承诺 符合规定的,自受理参保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参保单位可在次月10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拨到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五) 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办理。 三、职工生育保险视同就医确认待遇申报流程 为落实《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函〔2016〕15号)的文件要求,在我市新的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出台前,先统一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视同就医确认待遇申报业务流程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5年9月1日(含当日)至我市生育保险协议医院名单公布实施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并已缴费,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含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下同)。 (二)申报办法 视同就医确认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1年内,用人单位应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协议医院门诊、住院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 3.属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属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职工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属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 6.用人单位产假期间逐月垫付生育津贴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待遇核发 1.按《通知》规定核发支付视同就医确认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2.产前检查项目暂按《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汕人社函〔2015〕526号)附件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规定的范围核定产前检查费用。 (四)其他 在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出台前,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暂缓受理。
附表: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名单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 4.汕头市失业职工死亡待遇申报表 5. 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6. 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备案表 7.1-4级残退职工参加医保增减员申报表 8.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9.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