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调整我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有关规定,为合理调控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规模,进一步减轻我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决定阶段调整我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调整期限 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国家、省或市另有规定调整为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其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5%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在调整期限内,在参保缴费申报系统上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要参保单位另行申请。 (二)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联系。
市人社局联系人:陈惠瑶 联系电话:3238323 市地税局联系人:梁建洲 联系电话:3291303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 源 市 财 政 局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