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名称 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二、办理条件 (一)驻外、出差发生的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职工经批准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医疗费用; (三)工伤职工探亲旧伤复发急救发生的医疗费; 三、办理机构及部门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综合部、稽核部) 联系电话:5807149(综合部)5807492(稽核部) 四、服务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依据的具体名称 (一)《关于印发〈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劳发[2005]19号); (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三)《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四)《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 (五)《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六)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七)《关于〈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五、申办材料及有关要求 申办材料: (一)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 (二)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 (三)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经过(含手术)、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或门诊病历; (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加盖就诊医院章; (五)转诊转院的需提供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六)出差、探亲的需由单位提供出差、探亲证明。 领取拨付单的有关要求: 由单位经办人持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办理领取。 六、办事程序 参保人员将资料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经办人员每月1-25号的每周二、周四全天到稽核部领取《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核准拨付单》,然后到社保财务领取支票。 七、办结时限 受理申报资料完成审查核实工作后,符合拨付条件的,市医保在中心25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核准拨付单》。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分厅贵阳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都司路1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