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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8
摘要:黔人社厅通〔2015〕26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三年内全省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为贯彻落实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

 

黔人社厅通〔2015〕26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三年内全省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为贯彻落实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3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贵州省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5年6月6日

    

  

附件1: 

贵州省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继续深入推进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三年内全省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合法在建、新开工施工项目为重点,开展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行动。

  (一)2015年,年内新开工的建筑、交通等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力争将省内60%以上在建项目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二)2016年,建筑、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基本实现全部参保,并逐步将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省内80%以上在建项目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三)2017年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等企业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摸清全省底数。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联合住建、工会、安监部门,2015年二季度前对全省施工企业数、合法在建项目数、所有在建项目用工情况调查摸底,对我省原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在建项目和用工情况进行相关费用测算。

  (二)制定实施意见及工作安排。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省安监局、总工会,2015年二季度前,在我省2006年制定的《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基础上,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际,制定适应本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统一全省建筑业参保办法,明确参保方式、缴费费率、费用来源、实名制管理、参保企业施工许可证发放程序等内容,为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提供政策依据;制定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方案。

  (三)提供便捷服务。各级人社部门应及时办理建筑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确保结论的公平公正公开。设立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支付“绿色通道”,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四)开展工伤预防。各级人社部门要联合住建、安监、工会部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工伤保险各项政策及建筑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培训,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建筑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近期工伤保险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划分责任,集中精兵强将,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2、各级人社、住建、安监和总工会四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人社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跟踪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二)强化督办考核

  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推进情况,对市、州进行调度督办。    

  从2015年10月份起(连续三年),各地人社部门牵头,联合当地住建、安监、工会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许可证发放执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计划执行、参保扩面计划完成、基金收支平衡、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等,评估工作成效,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由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汇总后,按要求报人社部社保中心和工伤保险司。

2015、2016、2017三年年底对各地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情况全省通报。

    (三)落实部门职责

  1、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具体措施之一,主动做好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与施工许可证发放的衔接工作,对参加工伤保险施工企业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项目,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2、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住建部门全面落实各项政策,督促建筑企业应保尽保,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机制,按月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和不定期编印工作简报,交流各地经验做法,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市、州、贵安新区人社局从2015年7月份开始,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3号)的附件2的要求填报,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填报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人社部社保中心。

3、各级人社、住建、安监、工会四部门联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等内容。

(四)广泛培训宣传

  1、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意见》和本省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培训工作。

  2、各级人社部门结合每年开展的《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集中宣传活动,印制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宣传册,在全省各建筑施工工地发放。同时,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上开设“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栏目,宣传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责任意识,提高职工自觉维护自身权益认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实施省级统筹后,已使用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地区,要针对建筑业特点,开展网上申报,探索与住建部门或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联网,不断完善和提升信息系统功能;暂未使用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地区,要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系统,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全方位管理,为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六)加强交流总结

  省、市每年召开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对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和经验推广,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引路,增强信心,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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