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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9
摘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1.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倍。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确定办法

   (一)工作人员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1.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2.法官和检察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3.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4.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5.事业单位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二)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基本退休费为本人退休时确定的基本退休费和按规定历次增加基本退休费之和。其中,按规定历次增加基本退休费是指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和2016年1月1日后按照当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1. 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计算本人退休时基本退休费的项目: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

   (4)事业单位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

2.2006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计算本人退休时基本退休费的项目: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特区津贴;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特区津贴;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特区津贴;

   (4)事业单位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区津贴。 

    3.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本人退休时确定的基本退休费,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65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办法,按下列标准确定:

基本退休费=(A×M+C)×blob.png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过渡期内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按上述办法确定基本退休费时,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的相关规定。

   (三)教护提高基本工资部分纳入计算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精神办理退职的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退职人员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五)我省驻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其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标准以本人在省内的基本工资确定。

    三、发放流程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工作人员死亡,填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附件1)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原单位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填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申领表》(附件2)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二)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申领,仍按原申报方式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其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按资金渠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原单位发放。

    四、资金渠道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2008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其差额部分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其中,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人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他人员所需资金由原单位承担,同级财政按原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其差额部分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三)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病故,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部分,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支付渠道予以补足。

    五、其他事宜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亲属或其他申报人应及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停发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因不及时申报,造成多发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中进行抵扣并退回原支付账户。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死亡,原已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维持原发放渠道不变。原发放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渠道解决。

   (三)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按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琼民发〔20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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