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顺利开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补充,经各医疗机构推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聘任关键等141名医疗卫生专家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鉴定工作,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 2、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疑难案例研讨会; 3、参与研究和处理劳动能力鉴定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医学咨询、解释、指导。 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1、与被鉴定人存在亲属关系的; 2、与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3、系被鉴定人经治医生的; 4、系被鉴定人初次鉴定(复查鉴定)专家组成员的。 三、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三年,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4、一年内鉴定意见累计2次以上出现重大差错的;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与专家及其单位建立联系。专家库成员的基本情况如有变动,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便通知、协调专家准时参加鉴定,并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附:佳木斯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名单 佳木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