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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工伤保险特别提示2015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6
摘要:1、职工发生工伤后首先应当做什么?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首先选择到本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如遇伤情紧急也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应在工伤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报告后用人单位应当在

1、职工发生工伤后首先应当做什么?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首先选择到本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如遇伤情紧急也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应在工伤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报告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职工在治疗工伤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职工发生工伤后,应首先选择到本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如遇伤情紧急也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救治,待伤情稳定后需转至本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第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可以报销,目录外费用不予支付;第三,工伤职工康复、旧伤复发需继续治疗或需转诊转院的,须经本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本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3、职工发生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谁负责?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全部职工或雇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为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用人单位为包括工伤职工在内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职工新发生的费用。
4、职工工伤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应该怎么办?
    如职工工伤涉及第三人责任,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并由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暴力伤害证明;与此同时应在工伤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伤医疗费用由第三人支付,其它工伤费用由第三人与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工伤职工在公安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暴力伤害证明后,还应经其出具事故赔偿民事调解书或赔偿证明,或经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否则,将无法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
5、职工发生工伤后,如未进行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工作调动)?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未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工作调动),停止(变动)工伤保险关系,将影响工伤职工正常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6、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应该做什么?
    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应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到本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待遇申请手续后可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公电话:  3313975 
鹤壁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公电话: 336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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