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受伤职工治疗结束并完成工伤认定后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医疗费结算。 二、申报资料 1、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一式三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处方、费用清单、相关检查报告、出院证、住院病历(包含病历首页、续页,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相关检查报告等); 5、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需提供法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调解(判决)书、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等; 6、其它需补充的资料(如:转诊转院审批表、康复申请表、旧伤复发(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异地居住备案表等)。 以上所提交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病历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的公章。 三、办理时限 每月1-10日的工作日受理,20天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市医保处工伤科3368796 六、监督渠道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纪检监察室3328401 七、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