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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参保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5
摘要: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各新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武人社发〔2017〕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后的参保登记操作办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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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各新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武人社发〔2017〕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后的参保登记操作办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原为个体工商户,经工商部门核准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自转为企业30日内应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转企”参保登记备案手续。

个体工商户从转企之日起,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转企”单位在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暂按20%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2%,个人缴费比例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暂按8%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6%,个人缴费比例2%),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及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二、提交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四)单位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 三、经办流程

(一)“个转企”单位携带上述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资料不全或有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1);资料齐全且无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业务,为其开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单位社会保险网上办事资格,发放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用户名及密码,并告知其以后可通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办理单位各类社会保险业务;

(三)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后,还应通过“个转企单位认定”模块完成“个转企”单位认定业务,录入单位“个转企”开始时间,开始时间早于2017年7月1日的,从2017年7月1日起享受“个转企”过渡期政策;开始时间晚于2017年7月1日的,从单位“个转企”的开始时间享受“个转企”过渡期政策;并打印《业务回执单》(见附件2)经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告知其缴费比例过渡期政策等相关事宜,单位确认无误后办结此业务;

(四)业务办结后,所有相关业务资料备档留存。

 四、经办要求

(一)已办理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个转企”单位,仅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仅需在“个转企单位认定”模块完成“个转企”单位认定业务。

(二)“个转企”单位的职工新参保及续保、缴费工资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停保等业务,按照《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风险控制及经办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人社险中心〔2014〕2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三)对于认定“个转企”开始时间有误或其他原因需要取消“个转企”单位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个转企单位取消及订正”模块进行“个转企”开始时间的订正或取消“个转企”资格,取消资格后不再执行“个转企”过渡期政策。

(四)“个转企”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时,按照《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规〔2017〕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补缴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执行“个转企”过渡期政策。

(五)“个转企”过渡期结束后,其参保缴费政策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接轨。

五、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一次性告知书》

 2、《业务回执单》

 

 

 

                         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

                           2017年5月23日

 

 

 

附件:
  • 武人社险中心〔2017〕23号-1.xls
  • 武人社险中心〔2017〕23号-2.doc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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