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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关于宜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5
摘要: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制定了《宜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制定了《宜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729086924 @qq.com

  (二)通信地址: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邮编:443000),并请在信封

上注明“宜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2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4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7]1号)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围绕工伤预防工作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加强预防费使用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3日

 

 

 

宜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预防费的筹集。工伤预防费是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的费用。各县市、夷陵区应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提取工伤预防费。

二、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县市、夷陵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确定工伤预防范围。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并通过文件、会议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告等方式告知社会。

四、工伤预防项目申请。各级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见附件2),每年1015日前向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五、工伤预防项目确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情况行会审(见附件3),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六、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七、实施工伤预防项目机构的条件。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防治项目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八、工伤预防项目费拨付。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支付30%—70%预付款。

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有效进行。

对于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结合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通过适当方式组织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评估。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重要依据。

评估验收合格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合格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整改不合格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工作场工伤发生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情况,研究制定工伤预防政策,确定工伤预防项目。

(二)建立工伤预防问责制度。工伤预防费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工伤预防公示制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伤预防项目申请指南

2、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3、工伤预防项目会审表

 

                                 

 

 

 

 

 

附件1

           ⅹⅹⅹⅹ年度宜昌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

 

工伤预防项目资金支持重点领域

 

 

 

 

 

申报要求

 

 

 

 

申报程序

 

 

监督电话

 

 

 

附件2

          ⅹⅹⅹⅹ年宜昌市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宣传培训对象

 

项目主要内容

可附具体方案

 

 

 

绩效目标

 

申请预防经费

 

 

 

可附具体明细

是否直接实施

 

委托第三方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此表一式四份,各级人社、财政、安监、卫计委等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ⅹⅹⅹⅹ年宜昌市工伤预防项目会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宣传培训对象

 

项目主要内容

 

 

 

绩效目标

 

申请项目经费

 

核定项目经费

 

各部门意见

社部门

 

 

 

       日(盖章)

财政部门

 

 

 

   日(盖章)

 

 

 

      日(盖章)

部门

 

 

 

   日(盖章)

备注

 

 

此表一式四份,各级人社、财政、安监、卫计委等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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