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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5
摘要:一、事项名称 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二、设定依据 1 、《社会保险法》 2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3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75 号) 三、办理条件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

一、事项名称

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二、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

三、办理条件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

四、办理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用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人单位申请时提供);

5、职业病患者需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

6、血吸虫病患者需提供近期的《血吸虫病医疗诊断结果报告书》;

7、被鉴定人的病历(工伤职工需提供首次就诊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单、CTX光片等诊断资料的复印件;

8、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交再次鉴定申请书(用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初次鉴定的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和送达回执原件,提交本条第2项至第8项材料;

10、申请复查鉴定的,除需提交本条第2项至第8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复查鉴定申请书(用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和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1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提交本条第123678项材料;

1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点

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七、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审查受理→组织鉴定→专家组评审→制作结论通知书→送达

八、咨询电话

0716-8514420

九、注意事项

1、申请鉴定需医疗终结,伤残相对稳定。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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