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二、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 三、办理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 3、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0、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荆州市沙市区太岳东路8号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七、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决定→送达 八、咨询电话 0716-8514420 九、注意事项 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限制,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