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受事故伤害者是在十堰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系在外省注册,但在我市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3、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统筹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属职业病的需先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单位证明;工卡、工作证、工资表或同事的证明等);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并复印一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首次医疗病历本),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并复印一份);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两人)出具的证人证言(并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属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属暴力人身伤害的); 9、因具体案情的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材料。 三、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1、申请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统筹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调查核实 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需要举证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部门根据事故伤害事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文书送达 按照文书送达的规定,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