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工(公)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 申请人应递交的材料 职工申请病退鉴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一份): (一)《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各县市、郧阳区统一按此表填报。)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三)申请鉴定病种县级以上医院近2年的原始住院病历、各种检验报告单(片)、化验报告和最新诊断结论。 (四)住院原始发票(对于不能提供原始发票的,必须提供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证明)。 (五)申请鉴定以下病种的,须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肿瘤病患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病理报告,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应提供确诊病情的相关化验报告、影像学资料; (2)癫痫病患者,须提供系统服药近2年的就诊病历; (3)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须提供系统治疗的就诊病历; (4)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须提供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5)精神分裂症患者,须提供治疗5年以上的就诊病历、缴费证明(含医院收费发票或医保核销住院费用的证明); (6)难治性情感障碍患者,须提供系统治疗5年以上的就诊病历、缴费证明; (7)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须提供近2年的就诊病历、不少于1次的住院凭证,以及住院缴费证明。 (六)因病鉴定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应提供初次鉴定结论的复印件。 (七)委托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八)被鉴定人因病情严重需要出诊鉴定的,申请人或其亲属应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出诊申请,说明申请人目前病情及申请理由。 ( 九)职工病退鉴定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办事程序 1、受理: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医疗诊断: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鉴定的疾病症状或伤残部位采取专家组直接诊断鉴定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专家诊断的方式进行现场鉴定; 3、评审结论: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组织专家组会议,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0日。 4、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签收鉴定结论或邮寄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