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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6
摘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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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和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其统一性、有效性、合法性,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2月22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传真:0737-6501366

2.电子邮箱:787687900@qq.com

3.通讯地址:益阳大道东1089号世纪大厦1628室

4.联系电话: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处0737-6501366

市人社局法规科:0737-6501526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益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和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缴费和保险期限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l、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在企业注册地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2、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使  用的职工(含农民工,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按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含追加部分)的5‰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本通知印发时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总承包单位按建设工程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4、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对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下调20%;对连续两年(含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下调50%;对上年度发生工亡或1-4级伤残等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上调50%。

(二)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领取、填写《益阳市建筑施工项目(设备安装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表格附后);

2、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即件;

5、《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9、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及复印件;

10、职工花名册、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经人社局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专用章。

(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办理参保登记时已经开工的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为缴纳保险费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

建设项目晚于《建筑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可依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工伤保险终止时间根据原工期顺延。

建筑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应于建筑施工合同工期到期前15日内持“工期延期施工报告”到经办机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延期手续。其中,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需要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并按追加工程造价的5‰补交工伤保险费。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期限到《建筑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二、关于参保职工实名制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实名登记、申报、变更并即时将信息上报经办机构,享受待遇人员名单以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名单为准。

(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包括24小时短信、微信申报、传真、邮件等,暂不具备动态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利用现场摄像、照相、指纹等信息技术,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并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异动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增加人员的,要提供新增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和《益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新增参保人员名册》(表格附后);

2、减少人员的,因解除合同减少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和《益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减少参保人员名册》(表格附后);因其他原因减少的,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和《益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减少参保人员名册》(表格附后)。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专用章。

三、关于工伤认定和待遇享受

(一)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电话:0737-6507451)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0737-6501286)报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申报的,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必须按规定在协议医院〔益阳市中心医院、益阳市人民医院、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仅限专科治疗)、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益阳市骨科医院、益阳市南方骨伤医院、益阳诚仁医院、湖南益阳康雅医院、益阳亚东康复医院(限康复)〕治疗。在中心城区之外发生的工伤事故就近入住当地工伤协议医院并及时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医疗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认定为工伤  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按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相关工伤保  险待遇涉及本人工资标准的,统一以职工受伤时益阳市当年度全市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作为计发标准。

(七)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工伤职工、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八)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l0级工伤职工,在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满后仍在进行前期治疗的,继续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直至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四、关于保障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对建筑施工企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五、本通知从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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