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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3-09
摘要:镇人社发〔 2021 〕 72 号 镇财社发〔 2021 〕 158 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根据 《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 2019

镇人社发〔202172

镇财社发〔2021158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苏人社函〔2020206号)、《江苏省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化服务规范》(苏人社函〔202111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镇人社发〔202121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江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江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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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2.《镇江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3.《镇江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1716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

  

附件1

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凡在镇江市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外省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均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后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间为准),其中:初次核定时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实现灵活就业并享受社保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被单位吸纳就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视同为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采取自主申报、先缴后补、按月核验、逐月发放的模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进行网上申报,也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业务窗口,填写《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线下进行申请。其中:(1)就业困难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社区(村)申请;(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居住证)、毕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社区(村)申请;(3)外省贫困劳动力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常住地社区(村)申请。

(二)受理审核。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业务窗口负责受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比对申请人有关信息。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材料及信息录入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系统,上报街道(镇)初审。街道(镇)为民服务中心业务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村)上报、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上报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审。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复审通过的,录入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业务平台,纳入补贴发放名册。

(三)按月核验。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按月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进行核验、核算补贴金额,汇总生成补贴发放花名册,并将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通过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并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四、补贴规则

(一)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对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间出现被单位录用、入学、参军等情况,以及注销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资格的,终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补贴自申请当月开始享受,凡申请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申请之后,存在断缴、欠缴等情况,在补缴后可补发断缴、欠缴期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以单险种缴纳养老或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发放月数均计入享受年限。

(五)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年限合并计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与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六)自202151日起,市区申报人员所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按照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比例分担。之前市区历史政策未享受完的人员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并由原经办部门按原渠道发放。

五、有关事项

(一)本细则自202111日起施行。原《镇江市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8156号)、《镇江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8121号)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镇江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补贴期限。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初次核定时间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或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的最早申领时间为准。

三、补贴程序

(一)单位申请。遵循自愿申报、先缴后补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进行网上申报,也可在纳税申报所属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线下进行申报,申请时需提供《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

(二)资格审核。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应及时在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三)补贴发放。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按月核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数据,按季汇总发放补贴。发放前,应通过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公示企业名单、录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项目及标准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并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四、补贴规则

(一)补贴自申请当月开始享受,凡申请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用人单位应在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1年内申报享受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二)用人单位与同一就业困难人员终止劳动关系后6个月内,再次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申报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与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四)本细则中补贴对象所述用人单位包括我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申报时仍有社会保险欠费、偷税漏税、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形的企业,不得申报享受补贴政策。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镇江市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8119号、镇财社发〔2018195号)同时废止。

(四)本细则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补贴申请月份:              

单位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


移动电话


银行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户名


银行账号


本次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

共申请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人。

本单位承诺,已向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宣传了我市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告知就业困难人员其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与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年限实行合并计算,所填写内容和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花名册

申请单位全称(盖章):                补贴申请月份:                                            

序号

 

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

合同起止日期

联系电话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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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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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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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镇江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镇江市小微企业。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门统一认证后,可视同)2年之内。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初次核定时间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或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的最早申领时间为准。

三、补贴程序

(一)企业申请。遵循自愿申报、先缴后补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进行网上申报,也可在纳税申报所属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线下进行申报,申请时需提供《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材料。

(二)资格审核。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小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应及时在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三)补贴发放。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按月核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数据,按季汇总发放补贴。发放前,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通过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公示企业名单、录用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含身份证号,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项目及标准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并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四、补贴规则

(一)补贴自申请当月开始享受,凡申请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小微企业应在录用高校毕业生之日起1年内申报享受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与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时仍有社会保险欠费、偷税漏税、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形的企业,不得申报享受补贴政策。

(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镇江市市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8120号、镇财社发〔2018196号)同时废止。

(四)本细则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表

                                   补贴申请月份:              

单位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


移动电话


银行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户名


银行账号


本次申请享受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人数

      共申请享受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人。

本单位承诺,已向吸纳高校毕业生宣传了我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告知高校毕业生其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与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年限实行合并计算,所填写内容和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花名册

申请单位全称(盖章):                             补贴申请月份: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

合同起止日期

联系电话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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