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审核支付 二、范围对象 常州市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单位中工伤5-10级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工伤保险停保后前来办理。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2号)。 四、申报材料 填写《常州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银联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 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七、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即时受理当场办结;特殊情况适当延后。 八、注意事项 待遇支付在审核结算后10个工作日到账。 九、咨询及投诉电话 0519-12333;0519-86615103 十、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