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以下简称“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申报满12个月的各类企业单位。其中,9(含)人以下的企业单位可至辖管街道(镇)人社所进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安排 (一)领表、自查 纳入2017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在完成2018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后,即在单位申报的社保办事处领取年度缴费基数自查核对表。 单位自查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被核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年度缴费基数自查核对表。 (二)核定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18年3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2.地点:各辖管办事处。 (三)核定方式 2017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按属地管理,采用“全量自查、行政指导、重点核定、实地稽核”的方式开展。 1.全量自查。5月底前,组织所有企业单位开展2017年应保尽保、应缴尽缴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分网上自查和柜面自查。网上自查即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报年度缴费基数自查结果;柜面自查即填写年度缴费基数自查核对表,在规定的时间到辖管办事处上报自查结果。自查有漏申报人员和基数的单位,到辖管办事处上报查漏情况并及时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2.行政指导。中心将对自查情况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建议书,要求单位在全员参保、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再次自查。 3.重点核定。7月起,中心将组织专人,按照一定比例对自查单位开展重点核定,被抽查单位需提供书面审核材料。 4.实地稽核。中心将随机抽取若干被重点核定单位开展实地稽核;同时,对拒不配合重点核定的单位,一并开展实地稽核。 2018年5月(含)底前已进行社保网上申报的单位可实行网上自查,其它单位实行柜面自查。 各类事务所等特殊行业的专项缴费基数自查的时间从2018年7月份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年度缴费基数自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二)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社会保险费; (三)是否为全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四)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欠费。 四、重点核定单位需携带资料 (一)核定单位登记信息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银行开户许可证(收款行); 4.税务登记证副本。 (注:三证合一的单位携带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 (二)核定单位申报工资所需资料 1.《无锡市社会保险申报工资自查核对表》(必带); 2.《年度参保单位申报工资自查情况汇总表》(必带); 3.2017年度财务年报或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必带); 4.2017年财务应付工资账册明细表(有借方工资发生明细)原件及复印件(必带); 5.2017年1-12月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必带); 6.2017年1-12月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7.其他与核实单位应申报工资有关的证明材料、账册、凭证和传票。 五、年度缴费基数查漏处理 (一)自查单位有漏报少报基数的,单位应持年度缴费基数自查核对表在2018年6月底前办毕补申报缴费手续;抽查单位有漏报少报社会保险费的,中心将发出限期整改补缴通知书,要求单位在限期内补缴到位。单位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自查单位申报缴纳未按相关规定执行的,中心将发出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建议书,要求单位遵照相关规定在限期内重新自查。单位逾期未自查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重点核定或实地稽核。 (三)自查单位漏报人数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立即整改到位,及时为未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抽查单位有单位漏报人数的,中心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对逾期不参加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2763408、 82411334。
社保中心各办事处地址、联系电话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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