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列为工伤康复试点单位的请示》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的有关规定,你院基本符合《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试行)》(劳社厅发〔2007〕7号)规定要求,经研究,同意你院列为我市工伤康复试点单位。 在试点实施阶段,你院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认真做好康复人员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伤康复人才培训工作,探索多层次工伤康复专门人才的培养方向,严格按照《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 )》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 )》和协议约定为工伤职工提供规范的工伤康复服务,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康复相关情况,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做好工伤职工康复评估工作,据实出具相关医学材料。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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