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伤保险的若干意见》(通政办发〔2011〕18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现就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在现有基础上统一调整下降0.19%,所下降的0.19%部分,用于建立补充工伤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原意见规定的由承保公司一次性向其支付补偿金,调整为在承保限额内一次性支付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