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规范工伤保险结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参照南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部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报支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如下: 一、符合南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诊疗项目除人工器官及体内植入性医用材料外调整为全额报支。 二、人工器官及体内植入性医用材料的目录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参照南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按实全额报支。 三、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诊察费按实支付,且不超过《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中三类医院相同项目的指导价格。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病房床位费以不超过每人每天45元的标准按实结算,其他特殊病床床位费按实结算。 自2017年5月1日起发生的上述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