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苏人社函〔2017〕405号),现就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调整方法由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组成: (1)普调部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 (2)在普调的基础上,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75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66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62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58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295元、二级伤残低于2168元、三级伤残低于2040元、四级伤残低于1913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2%的标准调整。 3.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组成: 1.普调部分,每人每月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3.5%。 2.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4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不再做另行规定。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方案从 四、相关数据口径 1.2016年南通市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654元。 2.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3.自 4.本次调整后,工伤待遇金额见分进角。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