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64号)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现就执行《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南通市工伤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该目录所列药品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二、在江苏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前,《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乙类药品(含复合药)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仍继续使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品种除外。 三、在江苏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后药品目录数据库同步更新。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