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工伤保险协议管理机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日
南通市工伤保险协议管理机构考核办法 为切实保障参保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行为,合理、有效地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提高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南通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全部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办法 对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由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两部分组成。日常检查采取专项检查与普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对协议机构的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相应的告知书,要求协议机构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或责令改正。 年终考核采取现场检查、资料送审、网上稽查等方式相结合进行考核。 三、考核评分与费用结算 年度考核评分与结算费用挂钩。记账结算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逐月预留工伤保险基金结付费用的10%,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评分进行拨付。 (1)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协议机构,全额拨付预留费用。 (2)考核得分在70(含)~90分之间的协议机构,每低于90分1分扣减预留费用的2%。 (3)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机构,拨付预留费用的40%。 四、组织领导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考核工作由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组织实施,并根据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情况,综合确定协议机构的年度考核总评分,落实对协议机构的各项考核措施。 五、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南通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2.南通市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3.南通市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