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0元、350元、300元、250元。2017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5元、35元、45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3%。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按照扬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34元的50%、40%、30%,对应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