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淮人社发〔2017〕25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现将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方案 (一)一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我市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经计算分别为2421.3元/月、1937元/月和1452.8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 二、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二)2016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8111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