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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6]20号关于调整补充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7
摘要:大人社发〔 2016 〕 20 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2012 年 5 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 2012 〕 91 号),明确用人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均

大人社发〔201620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20125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91号),明确用人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均可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该项政策运行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加大工伤一次性补偿力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提高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根据补充工伤保险运行情况,决定调整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

参加我市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其工亡补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护理补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10%。具体如下:

(一)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的工亡补助金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22万元。

(二)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的,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金标准按伤残等级上调,即由一级10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7万元、五级5万元、六级4万元、七级2万元、八级1.5万元、九级0.7万元、十级0.5万元,分别调整为一级11万元、二级9.9万元、三级8.8万元、四级7.7万元、五级5.5万元、六级4.4万元、七级2.2万元、八级1.65万元、九级0.77万元、十级0.55万元。

(三)参保职工有护理等级的,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的护理补助金按下列标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由10万元调整为11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由8万元调整为8.8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由6万元调整为6.6万元。

(四)自201611日后,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凡符合享受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关于增加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611日后,其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补充工伤保险按职工伤残等级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其中,五级3.5万元、六级3万元、七级2.5万元、八级2万元、九级1.5万元、十级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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