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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关于规范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8
摘要: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劳社发[2008]40号 关于规范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l87号令)和《盘锦市工伤保险实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劳社发[2008]40号

  关于规范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l87号令)和《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3号令),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

  1、来访登记: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伤问题来访接待登记工作,对所有咨询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照《接待登记簿(工伤)》(见附件2)的内容认真填写留存备查,来访者要在《接待登记簿(工伤)》签名。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基本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应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和《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3)。

  2、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5)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6)。《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3、材料补正: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7),通知书应将缺少的所有材料全部列出。

  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珠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应延长。提出申请时限延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填写《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见附件4)。《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社保经办机构,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向用人单位出具《举证通知书》(见附件表8)。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到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定劳动关系(见附表9)。

  (二)受理

  5、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对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0),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但自受伤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6、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1)。通知书中要明确写出不予受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

  (三)调查取证

  7、现场勘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见附件12)。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均应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8、调查笔录: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取证的,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单独向被调查人询问,其他人员不应在场。调查开始应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姓名和单位以及调查事项,并记录在《调查笔录》(见附件13)。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9、阅卷记录:需要查阅材料的,应当做好《阅卷记录》(见附件14),阅卷记录除记录查阅材料的具体内容外,还要有被查阅材料的部门压页盖章。阅卷人、记录人、在场人均应在《阅卷记录》上签字确认。

  (四)决定

  10、对工伤认定申请做出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五份(见附件19)或《非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三份(见附件20)。决定书中必须写明认定为工伤或不认定为工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应将不予认定的

  理由及政策依据在决定书中写清楚,采用手工录入方式在工伤认定信息录入界面中的“事实情况”栏内迸行录入。

  11、行政审批延期: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工伤认定结论可以等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结论后作出。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要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见附件15),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送达

  12、送达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证》或《非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

  13、送达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工伤证》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送达回证》(见附件16),由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据留存。

  (六)归档

  14、归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一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

  二、明确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令的要求,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中省直驻盘单位及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做出认定结论。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向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表。

  (二)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事故(职业病)受理、调查、认定时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

  (三)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的规定时限,及时做出工伤认定结论。按规定做好有关资料的保存。

  附:工伤认定统一文本: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接待登记簿(工伤)

  3、一次性告知书

  4、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

  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6、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7、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8、举证通知书

  9、确认劳动关系通知书

  10、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11、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2、现场勘验记录

  13、调查笔录

  14、阅卷记录

  15、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

  16、送达回证

  1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签发底稿)

  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非工伤认定决定书(签发底稿)

  1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

  2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非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抄送:辽河油田公司人事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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