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22日
附件:20160906101427946_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附件:20160906101441206_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 附件:20160906101458981_附件2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 附件:20160906101520505_附件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20160906101535986_附件4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 附件:20160906101553131_附件5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 附件:20160906101606905_附件6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附件:20160906101620727_附件7认定工伤决定书 附件:20160906101633422_附件8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附件:20160906101646385_附件9工伤认定公示(突发疾病死亡) 附件:20160906101656347_附件10工伤认定公示(直接证据不够充分的) 附件:20160906101714856_附件11工伤认定送达回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