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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9
摘要:包人社办字〔 2017 〕 315 号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局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包头市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

 包人社办字〔2017315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局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包头市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229

 

 

包头市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职责划分

    中央、自治区驻包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工作;其余部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工作。市工伤保险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中央、自治区驻包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工伤事故进行受理和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申请

    (一)工伤事故报案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报告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案,同时填写《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用人单位死亡案件报案后,即时传真至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传真6169911)。

    (二)书面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加盖工伤保险专用章;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四、调查取证

(一)工伤案件必须经过调查核实才能做出认定决定。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二)对于工伤申报材料中直接证据不充分,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应当在用人单位对申请理由、事故经过、调查核实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10日无异议后作出认定决定。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三)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应对申请材料的有关证据进行核实,分析有关证据要素;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出有关举证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向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可以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五、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七、归档

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存档,保存期50年。

八、附则

(一)市本级工伤认定相关规定

1.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书面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填写《工伤认定审签表》。

2.申报材料经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复审后,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证据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后上报。

3.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申报材料及调查证据审核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认定。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召开工伤认定会,由包头市工伤认定委员会作出认定决定。

4.认定决定审批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打印认定决定书,加盖工伤认定专用印章。在规定时限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5.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送达认定决定后,15日内将工伤认定档案移交到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存档。

6.用人单位或职工对认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诉。

(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周一将上一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附表1)报送或传真至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每季度次月3日前,按照人社部工伤认定统计报表格式将本地区工伤认定情况(附表2)报送至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传真6169911),附旗县区工伤认定情况报表(附表3)。

(三)受理认定材料后,经调查发现管辖权有误的,由受理材料地区负责移交至有管辖权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日期以首次受理时间为准。

(四)本工作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市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包人社办字〔20149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

2.工伤认定情况

3.旗县区人社局工伤认定情况报表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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