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给付服务指南 主办机构: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待遇审核二科 审批事项:工伤保险给付医疗待遇行政确认项目 审批子事项: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给付 法律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工伤认定下达后,由用人单位或各旗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给付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的可由本人申请办理。 办事流程: 用人单位或各旗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集所需材料后向主办机构提出申请,经主办机构确认审核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待遇支付票据,再由用人单位或各旗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取回票据转发给工伤职工。 申报材料:申报门诊医疗费用: 1. 通辽市工伤认定决定书。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职工缴费证明 4.门诊收据、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 5.医院开具的诊断书。 申报住院医疗费用: 1.通辽市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职工缴费证明 4.住院收据、费用清单、住院病历、检查(X光、CT、核磁、化验、彩超等)报告单复印件 5.治疗(工伤复发、取出钢板等确需住院)办理记账手续; 6.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办结时限: 通辽市工伤保险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到市政务服务中心18号窗口领取 咨询电话:0475-8910970 ; 8910975 投诉电话:0475-8836243 受理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29号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