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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关于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9
摘要: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60号)、《关于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1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四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目标任务

 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任务,通过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专项扩面活动,2015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

 2016年在巩固各项目参保的基础上,8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100%新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全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2016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各旗县市区要抓住建筑企业进入施工期的契机,通过报刊、网络、培训、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知识,多部门联动广泛宣传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社会认知度。

 (二)自查阶段(2016年7月16日至7月31日)。各建筑企业对本单位2015年以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方案。各旗县市区人社、住建、安监、工会对所辖区域内建筑企业参保情况进行梳理,并派出联合执法人员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掌握真实情况。

(三)督查阶段(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各旗县市区人社、住建、安监、工会要组成联合督查组,确定督查评估的主要内容、主要指标和督查方式。全面了解各地落实建筑业参保的情况;集中力量对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各旗县市区督查的基础上,市人社局、住建部门、安监局、总工会将派出联合执法督导组赴重点旗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

(四)分析总结阶段(2016年9月1日至9月10日)。各旗县市区人社、住建、安监、工会要对本地区专项督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并及时将专项督查书面总结于9月10日前报通辽市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领导

成立通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专项督查领导小组。

组  长:王伟琴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景琦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秦  晖  通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孙小平  通辽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兼副主席

成  员:刘  成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长      

       张国华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科科长

       杨树江  通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科 科长

       刘志新  通辽市总工会经济部部长

       高双云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长

       杨东升  通辽市工伤保险管理局局长

       陈  勇  通辽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主任

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劳动监察科高双云兼任(联系电话:15947530006)。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旗县市区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坚决落实两个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社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协调住建、安监、工会成立专项督查领导小组,明确本地区专项督查的目标任务,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要建立健全解决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协调工作机制,切实抓好督导检查等组织工作,把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各旗县市区人社、住建、安监、工会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人社部门负责协调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督查工作,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的作用,深入建筑企业对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在建和新开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力争年底前完成参保任务;其他部门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58号)要求配合人社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各旗县市区要做好部门联动,强化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组成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组,统一行动、分工协作。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要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督查总结工作。

1.请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住建、安监和工会组织于2016年7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督查工作方案、专项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通辽市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旗县人社部门会同住建、安监和工会组织认真梳理建筑企业新建、在建项目参保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要求如实填报。各地于2016年7月28日前将本地区《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一览表》报通辽市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旗县市区确定专人负责实施方案、总结材料的报送,做到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详实、准确。

联系人:张彦

联系电话:0475-8836262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通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辽市总工会

    

 

附件: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一览表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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