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据自治区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要求,现就调整2012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月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在本次调整范围之内。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以赤峰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赤峰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5%)×60%为基数,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 2012年度调整基数=3223×(3223-2610)/2610×60%=454元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基数×90%,409元; 二级伤残为:基数×85%,386元; 三级伤残为:基数×80%,363元; 四级伤残为:基数×75%,341元; 五级伤残为:基数×70%,318元; 六级伤残为:基数×60%,272元。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以2012年度调整基数的50%,40%,30%确定增长额,分别为227元,182元,13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 配偶以2012年度调整基数的40%增长,即182元;其它亲属以调整基数的30%增长,即136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加发10%,即45元。 三、三项待遇调整最低标准 1、2012年度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经调整后,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执行;5-6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执行。 2、2012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经调整后,供养关系为配偶的,抚恤金金额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执行;其它亲属抚恤金金额低于750元的,按750元执行。 四、调整时间 待遇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费用支付渠道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六、有关要求 1、按照工伤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部署调标工作,公布调标标准,制定工伤保险待遇调标审批花名册及调标情况统计汇总表。 2、各统筹地区接到文件后要认真组织,积极与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协调,抓紧落实。同时将调标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9月30日前上报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