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12号)文件精神,我局参考了自治区厅直机关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补助标准 通知 抄 送:市政府杜存副市长、尹兆平副秘书长,市社保局, 本局各局长、纪检组长。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9日印发 巴彦淖尔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 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 交通、食宿费用标准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款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补助费支付标准 1、工伤职工在市内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2、工伤职工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20元。 3、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在市内医疗机构转诊治疗的往返途中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往返途中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 4、住院伙食补贴以出院诊断记载的住院天数为准计算。 二、工伤职工就医交通费用支付标准 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在市内转诊治疗或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本人往返交通费。确因伤情需要,乘坐火车软卧和飞机转院治疗的,需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三、工伤职工就医治疗住宿费支付标准 1、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门诊治疗期间住宿费,住宿费报销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按120元。凭据在报销标准上限以内报销。门诊治疗最长期限为5天。门诊治疗超过5天未能住院治疗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用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2、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外地协议机构安装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报销工伤职工本人往返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转外地就医规定执行。协议机构能够提供住宿的,工伤职工住宿费每人每天按20元补助。不能提供住宿的,按转外地就医住宿费标准执行。器具装配训练时限按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各项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工伤职工住院、转院就医由于伤情需要护理的,护理人员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支付标准由用人单位制定。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严格出入院制度,做好工伤职工就医诊疗工作。 六、本通知所规定各项待遇标准,将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