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巴彦淖尔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 通知 抄 送:市政府杜存副市长、尹兆平副秘书长,本局各局长、 纪检组长。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2月13日印发 巴彦淖尔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规范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根据《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巴人社发[2011]78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老工伤人员范围 1、老工伤人员是指发生于2004年1月1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伤人员。 2、已通过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在老工伤人员解决范围。 3、文革伤残人员待遇按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涉及政策层面的信访问题的解决方案》的通知(厅发[2010]55号)文件执行,不在老工伤人员解决范围。 4、已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人员,不列入本次老工伤人员解决范围。 5、1996年10月1日之前,经企业认定的工伤和鉴定的伤残等级经审核属实的,认可其效力。 6、因企业方面的原因未认定的事实工伤经审查属实的,承认工伤。 7、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和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老工伤人员身份由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确定,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三、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所需费用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96号)和《各统筹地区老工伤纳入所需资金测算基本原则》文件规定,测算出当地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企业趸缴、政府补助的分担数额,并向财政做好资金争取工作。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待遇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具体包括: 1、工伤复发和工伤康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3、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费; 4、1-4级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在职职工丧葬费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职工丧葬费有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已经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金的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上待遇低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纳入统筹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五、相关规定 1、老工伤人员待遇从2012年1月1日起支付。 2、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4、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一经查出,由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老工伤人员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究相关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