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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22
摘要:(一)同舟计划 1.启动实施同舟计划的目的与时间? 答: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人社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建筑业“同舟计

(一)同舟计划

1.启动实施同舟计划的目的与时间?

  答: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人社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全面推进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3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3号)对工作进行了安排,启动了计划的实施。

2.“同舟计划”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是什么?

  答: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年度目标:专项行动于2015年启动,2016年推开,2017年完成,实施期3年。

  2015年,年内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巩固已参保的在建项目参保成果,努力将未参保的在建项目纳入保障范围。初步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同时推进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全部参保,大部分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完善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2017年,全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费率及关系转移

1.国家和自治区对用人单位适用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 2015年9月30 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 〔2015〕 140号),对用人单位适用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单位浮动费率的确定、建立费率执行情况定期报备制度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适用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我区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及基金测算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我区原工伤保险行业由原一至三类基准费率调整为一至八类基准费率,适当降低工伤保险总体费率。调整后的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 %、1.6%、1.9左右。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以及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

  单位浮动费率的确定。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可根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变化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知》和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

  建立费率执行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市、县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和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的影响,建立费率调整执行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在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二月底前,将本市、县费率执行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表

行业

类别

行 业   名  称

行业基准

费率标准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0.2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0.4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0.7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0.9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1.1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1.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1.9


2.我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区如何转移?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经办规程》规定:自治区境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自治区境内变更注册登记地、工伤职工在自治区内调动工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办理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用人单位申请转移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时,必须一次性结清转移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等。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用人单位向职工原参保地(转出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填报《宁夏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提供职工工作调动、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有关有关文件材料。

——转出。转出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出具《宁夏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在信息系统中作职工停保、参保人员减少业务处理。

——.转入。用人单位向转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述经办资料及劳动合同或合同备案书、《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等资料办理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信息系统中作工伤人员增加业务,将转移工伤职工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规程》还规定:关系转移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转入地经办机构从关系转入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包括工伤职工在参保缴费期应由转出地经办机构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

1.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和视同为工伤?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如何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答:应先到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窗口办理工伤认定,再到人社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因工负伤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依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2〕115号)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以其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为其全额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用。

  受伤职工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住院治疗及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中心检查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中心关于职工工伤、非因工伤病的医学鉴定检查流程图如下:

  区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发的受检者名单及伤病相关资料和医检通知书。

  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中心。

  鉴定检查中心依据受检者伤病种类将资料分发给相应专科鉴定医检医师(鉴定医师需二名以上)。

  主鉴医师复习审核受检者伤病资料后,提出需补充的病案资料,拟定检查项目。

  鉴定检查中心通知受检者单位,或受检者个人,确定来中心鉴定医检时间。

  受检者持医检通知书或接到通知医检电话,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赴本中心进行检查。

  主鉴医师接诊后,核对受检者身份及区或市劳鉴委印章。

  鉴定医师询问伤病者伤病史,进行相关专科体格检查及相关辅助检查。

  鉴定医师综合伤(病)史、体征、辅助检查报告做出初步医检报告。

  医学鉴定讨论会:主鉴医师汇报材料、集体讨论做出医检结论。

  鉴定中心出具医检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呈送区或市劳鉴委。鉴定中心不负责职工工伤、病残定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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