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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伤保险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常见问题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22
摘要:1.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和视同为工伤?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1.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和视同为工伤?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如何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答:应先到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窗口办理工伤认定,再到人社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因工负伤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依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2〕115号)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以其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为其全额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用。

  受伤职工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住院治疗及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中心检查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中心关于职工工伤、非因工伤病的医学鉴定检查流程图如下:

  区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发的受检者名单及伤病相关资料和医检通知书。

  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中心。

  鉴定检查中心依据受检者伤病种类将资料分发给相应专科鉴定医检医师(鉴定医师需二名以上)。

  主鉴医师复习审核受检者伤病资料后,提出需补充的病案资料,拟定检查项目。

  鉴定检查中心通知受检者单位,或受检者个人,确定来中心鉴定医检时间。

  受检者持医检通知书或接到通知医检电话,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赴本中心进行检查。

  主鉴医师接诊后,核对受检者身份及区或市劳鉴委印章。

  鉴定医师询问伤病者伤病史,进行相关专科体格检查及相关辅助检查。

  鉴定医师综合伤(病)史、体征、辅助检查报告做出初步医检报告。

  医学鉴定讨论会:主鉴医师汇报材料、集体讨论做出医检结论。

  鉴定中心出具医检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呈送区或市劳鉴委。鉴定中心不负责职工工伤、病残定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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