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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3
摘要: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5〕15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67号),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根据国家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5〕15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67号),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认真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各区县要将建筑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微信、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尤其是按项目参保的政策措施,帮助其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制定全面培训工作计划,印发办事指南和培训材料,层层开展动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经办能力。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有关要求和表格刊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sdzb.hrss.gov.cn/col/188/index.html)网上办事中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栏目中。
    二、落实动态实名制。以“同舟计划”为重点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动态更新等步骤,加快建立和完善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并通过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支持按项目参保的动态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网络系统,提升按项目参保农民工动态实名制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参保证明或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证明,可以作为工伤认定机关认定工伤的重要证据之一。
    三、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针对我市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四、创新管理服务。认真研究适合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登记、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信息管理的标准规范与实现方式,做好与已有参保方式的衔接。积极推动在建项目参保工作,在建项目工程造价余额的计算办法为:工程总造价-已完成部分工程总造价。进一步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住建部门允许建设项目开工后,遇有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在此期间务工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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